甘肃省卒中学会章程

时间:2024-07-08 作者: 来源:本站原创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为:甘肃省卒中学会。英文译名为:Gansu Stroke Association,缩写为GSA。

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甘肃省卒中防治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学术性、非营利性、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团结、组织全省广大卒中防治医学领域的科学技术工作者,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和卫生工作方针,广泛而深入地开展科研、教育、交流等学术活动。崇尚医学道德,坚持民主办会原则,充分发扬学术民主,提高卒中防治医学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,促进卒中防治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,促进卒中防治医学科技的普及与推广,为全体会员和相关领域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,提升全省公众生命健康质量,助推全省医疗卫生领域创新发展。

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

第四条 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,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,确保意识形态阵地安全。

 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甘肃省卫生健康委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甘肃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 本学会的住所甘肃省兰州市。

 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脑卒中防治领域的咨询、评估和标准制定。

(二)卒中防治领域的临床研究、教育推广和学术交流。

(三)推广卒中医学科技成果。

(四)搭建卒中医学传播平台。

 

第三章 会员

第八条 本学会的会员种类: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。

第九条 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学会的章程;

(二)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
(三)在本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
第十条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
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学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学会的活动;

(三)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执行本学会的决议;

(二)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;

(三)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;
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五)向本学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三条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十四 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 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十五 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四)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五)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;

(六)通过提案和决议;

(七)决定终止事宜;

(八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十六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十八条 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第十九条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各类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
(六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注销;

(七)决定副秘书长和本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八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;

(九)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十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条 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二十四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二十五 本学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
(二)学术上有成就,学风正派并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。

(三)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四)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
(五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六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
(七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二十六 本学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,每任不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。因特殊情况,经会长委托,理事会同意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
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        

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

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 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三十 本团体经费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三十四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三十五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三十六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四十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四十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 
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四十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四十四 本学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四十五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四十六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 

第八章 附则

第四十七条 章程经2024年1月12日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四十八条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。

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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